商务部终裁三国进口浆粕存倾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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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4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18号公告,终裁决定自4月6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加拿大和巴西的进口浆粕征收反倾销税,为期5年。
    商务部终裁认定,原产于美国、加拿大和巴西的进口浆粕产品存在倾销,中国国内浆粕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经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4年4月6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自上述国家进口浆粕产品时应向中国海关缴纳反倾销税。根据终裁决定,美国公司反倾销税率为16.9%-33.5%,加拿大公司反倾销税率为0%-23.7%,巴西公司反倾销税率为6.8%-11.5%。此外,调查机关接受了巴西巴依亚特种纤维素厂提出的价格承诺申请,自该公司进口的浆粕执行其价格承诺,不征收反倾销税。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47020000、47061000和47063000,主要用于生产粘胶纤维(如粘胶短纤、粘胶长丝)等化学纤维(不含醋酸纤维)。应国内产业申请,商务部于2013年2月6日对原产于美国、加拿大和巴西的进口浆粕进行反倾销调查,并于2013年11月6日初裁决定对上述产品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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